(2015)嘉桐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荣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32号申请人: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昌。委托代理人:陆晓锋。申请人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61442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9日,出票人为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麦速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乐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