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黎华、李敏等与韦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华,李敏,李某,韦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黎华,女,汉族。原告李敏,汉族,1993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号。原告李某,男,汉族,2000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号。法定代理人黎华,女,汉族,系原告李某的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高昂,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卫,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海祥,男,汉族,现具体地址不详。原告黎华、李敏、李某诉被告韦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理审判员李振枢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振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