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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0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韦某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胡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韦某某,胡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