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蛟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蛟,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692号原告于蛟。被告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蛟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蛟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九百元,由原告于蛟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记员 马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