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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于蛟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蛟,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692号原告于蛟。被告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蛟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蛟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九百元,由原告于蛟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记员  马晓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