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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主送:拟稿人:年月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267号原告何某,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肖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