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执民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郑文洋与吴跃凯、胡翠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洋,吴跃凯,胡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杭执民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洋,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吴跃凯,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翠翠,女,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郑文洋与吴跃凯、胡翠翠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裁字第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938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879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跃凯、胡翠翠无现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跃凯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83号康新商务大厦1402室,建筑面积141.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评估后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在第三次公开拍卖中,买受人黄盛和(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5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地产,并已支付了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吴跃凯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83号康新商务大厦1402室,建筑面积141.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黄盛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解除对吴跃凯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83号康新商务大厦1402室,建筑面积141.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的查封。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