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兴业县。上诉人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翔、代理审判员邹丽娟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婷婷担任记录。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谭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坚审 判 员 王 翔代理审判员 邹丽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