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刘伯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良,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193-2号申请执行人刘伯良,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向阳组。被执行人刘小平,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海棠社区向阳组。刘伯良与刘小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小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伯良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伯良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小平的相关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小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伯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伯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