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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电宝申请执行王文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电宝,王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309-2号申请执行人朱电宝。被执行人王文江。朱电宝申请执行王文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文江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