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麦太与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太,李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295号之一原告王麦太,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告李雪梅,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麦太诉被告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麦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麦太承担。审 判 长 尹艳芬人民陪审员 崔淑芳人民陪审员 宋为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书 记 员 牛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