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白和平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11刑申字第2号白和平: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你主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正确的。第一:关于申诉人主张其主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的故意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白和平与林友强、刘阿丽是相邻商户,2014年6月18日早7时许,因停车、断水等琐事发生矛盾,继而争吵、厮打,致刘阿丽轻伤的事实,有刘阿丽的陈述、证人韩军伟、郭广洲、赵玉莲、郜荣珍、李秋珍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两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申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故此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申诉人主张其客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2014年6月18日早7时许,因停车、断水等琐事引起争吵、厮打后,当日被害人刘阿丽去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彩超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血清)、临床病理诊断报告单,诊断、住院病历、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关印证,足以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故此观点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