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廷波与陶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波,陶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高廷波。被告陶斌。原告高廷波诉被告陶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廷波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