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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兵与何成凤、翁兆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何成凤,翁兆宏,霍山县时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464号原告:李兵。被告:何成凤。被告:翁兆宏。被告:霍山县时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大沙埂街道。负责人:张福柱,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负责人:王安生,总经理。原告李兵与被告何成凤、翁兆宏、霍山县时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兵尚在住院,治疗尚未终结,相关诉请无法确定,原告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