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钟子荣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钟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576902-7。负责人宁效云。被执行人钟子荣,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钟子荣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28938.2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仲裁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至2017年6月15日为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4087.17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4037.17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申请处分股权,也未对查证结果提出异议,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分本案冻结的股权,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