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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光,闫晓丽,周菁华,周德良,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平川路268号南楼。法定代表人:王东红。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振兴路71号。法定代表人:赵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菁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XX光。上诉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XX光、闫晓丽、周菁华、周德良、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王东红、李爱民、王国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