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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艾淑霞与被执行人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淑霞,谢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艾淑霞,女,满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谢云飞,男,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艾淑霞与被执行人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艾淑霞和被执行人谢云飞自行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艾淑霞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