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与张新华,张海军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多贝尔酒店,张新华,李同芳,张海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906号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号拓展大厦*****层。代表人彭福琴,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业主。被告张新华,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李同芳,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巴宜区。被告张海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与被告张新华、李同芳、张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江北区多贝尔酒店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沐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