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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20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