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20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