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秋红与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红,何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064号原告张秋红,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主送,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海滨(又名李海滨),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秋红与被告何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