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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2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