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2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庞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大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