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万举与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举,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57号原告谢万举,居民。被告蔡理武,居民。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机构代码61984891-0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忠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爱珠,建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举诉被告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万举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谢万举负担。审判员 廖仅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家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