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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万举与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举,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57号原告谢万举,居民。被告蔡理武,居民。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机构代码61984891-0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忠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爱珠,建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举诉被告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万举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理武、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爱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谢万举负担。审判员  廖仅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家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