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开敏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敏,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润州新科林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初字第48号原告杜开敏。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忠,该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戚扬,该局干部。第三人镇江市润州新科林机械配件厂,住本市润州区乔家门。负责人刘恒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慧,该厂职工。原告杜开敏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镇江市润州新科林机械配件厂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开敏负担。审 判 长 李丹彤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