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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3民初23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朱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5.4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882.7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宏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