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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新秀、厦门闽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新秀,厦门闽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江新秀,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厦门闽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三路57号之2。法定代表人丘胜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5】203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闽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1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