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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270号申请人(甲方):周小伟,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岭北镇岭北周村***号。委托代理人:周琴英。申请人(乙方):孙建军,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浣东新村大埂头**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小伟与申请人孙建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东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小伟与申请人孙建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孙建军应归还甲方周小伟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款定于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每月15日前各支付1500元;余款1000元定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应加付未履行部分款项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甲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