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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高新建、平顶山市绵千里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高新建,平顶山市绵千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书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绵千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北(原大营毛纺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闻静。上诉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建、平顶山市绵千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小字第033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管辖权问题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是不负责任的推卸案件审理的表现。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小字第03342-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该移送裁定一经作出就应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一审法院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又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小字第03342-1号民事裁定;二、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