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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浩淼与周赵丰、罗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淼,周赵丰,罗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500号申请执行人:刘浩淼。被执行人:周赵丰。被执行人:罗彩娟。申请执行人刘浩淼与被执行人周赵丰、罗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5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