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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蒙城县浩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浩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209号原告:蒙城县浩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9567024-1。地址: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柴文浩,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勇,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浩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魏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D16**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归被告魏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D16**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归担保人柴文浩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HM8**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上列两项查封时间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张怀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