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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田金罗与胡迅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罗,胡迅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07-2号原告田金罗。委托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罗诉被告胡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金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元,保全费21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田金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胥海波书 记 员  凌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