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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曾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关押前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峰山大道。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生龙、邱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辩护人刘龙生、邱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为帮他人以学生身份报考驾照考试,通过在电脑上绘制底部为“江西理工”四个字样的印章图案,再使用A4纸、橡皮擦、胶水、小刀以及缝衣针等工具制作了一个底部为“江西理工”的印章。之后,被告人曾某某用伪造的印章盖于事先准备好的假的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证照片上,使照片上印迹与假学生证上已有的钢印相吻合,从而拼接成一个完整的“江西理工大学”的印章,填上相关信息后,即伪造了一本假的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证。2015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共伪造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证19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过某某、钟某某、杨某某、涂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文检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回函、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 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