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王银达,黄雪莉,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福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银达,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祝杰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银达。被执行人:黄雪莉。被执行人: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呀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福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祝杰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一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夏玉,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89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汉特普电器有限公司、王银达、黄雪莉、慈溪市川樱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福来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一得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尚有12079977.93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4132元、执行费79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