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柳、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辉燕物业公司),刘强,张春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249号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辉燕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杜义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春柳,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标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强、张春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标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力标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力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