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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17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