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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贺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贺,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39-1号原告冯贺,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丽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贺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