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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红光、韦秀平申请执行刘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光,韦秀平,刘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光,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现住杭锦后旗,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韦秀平,女,汉族,1970年9月出生,现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刘满,男,汉族,1989年4月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杭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满有蒙LLZ6**号普通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满所有的蒙LLZ6**号普通货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办理变卖、抵押等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