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梁梦琴与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梦琴,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梁梦琴。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136号(京御名都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邓开风。申请执行人梁梦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