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西顺琩物流有限公司与金溪县志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唐圆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顺琩物流有限公司,金溪县志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唐圆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721号原告:江西顺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798号。法定代表人:陈张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堂宗,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溪县志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陈坊乡徐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被告:唐圆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顺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溪县志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唐圆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田艳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