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348号原告贺某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西北村。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新鼎泰商务宾馆)。负责人刘坪。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华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火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