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侯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274号原告侯某,女,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王绍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泉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