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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军因与被上诉人付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军,付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军,现住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艳林,现住珲春市。上诉人史军因与被上诉人付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军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史军负担。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判长  金春秋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朴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