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军因与被上诉人付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军,付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军,现住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艳林,现住珲春市。上诉人史军因与被上诉人付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军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史军负担。本裁定为终身裁定。审判长 金春秋审判员 林 一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朴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