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牡法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牡法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定代表人李文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89518-1,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铁丰大厦二楼。负责人贾乐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兴街北凯华国际商业贸易中心第三层,建筑面积3968.88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4249.46平方米;第五层,建筑面积3977.2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参加竟买均流拍,本院作出(2009)牡法执字第72-7号执行裁定,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广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黑龙江省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07)牡法执字第126号、(2009)牡法执字第72号、(2012)牡法执恢字第4号、5号、6号案件欠付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0)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2010)绥民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2010)绥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2007)牡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2009)牡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