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董凯与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凯,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董凯,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杨葆。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决字(2015)第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凯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为董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该案,申请执行人董凯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董凯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