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莉娜与刘婷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莉娜,刘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116号原告:沈莉娜,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中村委庄头村49号。(身份证号:320411197108110226)被告:刘婷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莉娜诉被告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婷婷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何彤宇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元江街95-6号3-1-2,建筑面积:162.05平方米,新档案号:6-2-0209701的房产及用何彤宇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62-2号1-5-3,建筑面积:149.72平方米,新档案号:6-2-0618225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彤宇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元江街95-6号3-1-2,建筑面积:162.05平方米,新档案号:6-2-0209701的房产产籍及担保人何彤宇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62-2号1-5-3,建筑面积:149.72平方米,新档案号:6-2-0618225的房产产籍。二、冻结被告刘婷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佳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