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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62号原告:于某,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陈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6日,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