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三平与李质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平,李质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36号原告郭三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李质朴,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三平与被告李质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三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三平与被告李质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郭三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三平撤回对被告李质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