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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海明诉刘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海明,刘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49号申请人:曹海明,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刘格华,住伊宁市。申请人曹海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格华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樊娟单独所有的伊宁市X区X路以东X路以北X期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权证号为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格华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樊娟单独所有的位于伊宁市X区X���以东X路以北X期房权证第X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