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海明诉刘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海明,刘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49号申请人:曹海明,住伊宁市。被申请人:刘格华,住伊宁市。申请人曹海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格华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樊娟单独所有的伊宁市X区X路以东X路以北X期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权证号为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格华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樊娟单独所有的位于伊宁市X区X���以东X路以北X期房权证第X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