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卢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卢某某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806号起诉人孟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起诉人卢某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孟某某、卢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某某总会省直机关分会财务人员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开户银行)网上银行办理省直机关困难干部职工大病救助资金的划拨业务时,无法操作,经询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的工作人员告知省直机关某某分会银行账户已被“久悬”。因此,导致起诉人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等至今未发放到位,严重影响了起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招商银行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省直机关某某分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签订的“工资代发业务协议”第二条之规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因山东省某某总会要求其无条件划拨省直机关某某分会在其账户上的善款,才做出“久悬”决定的。其擅自做出“久悬”决定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招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第十五条之规定:“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的要求”。起诉人曾两次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住所地要求其解除“久悬”,并提供作出久悬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其提供不出,甚至“久悬”的通知也不予提供。起诉人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单位账户作出“久悬”决定,造成起诉人工资、保险等无法发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山东省某某总会省直机关分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起诉人孟某某、卢某某为山东省某某总会省直机关分会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某某、卢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曹凤玲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