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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250号原告刘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刘某一,男,满族。被告刘某二,女,满族。被告刘某三,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德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