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韩哲与金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哲,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8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韩哲,男,200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7组五家子屯。法定代理人韩玉龙,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7组五家子屯。被执行人金波,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齐齐哈村17组五家子屯。本院在执行韩哲申请执行金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梅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军审 判 员  任爱国代理审判员  冯晓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