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家金与张玉军、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金,张玉军,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226号原告程家金。委托代理人沈成林。被告张玉军。委托代理人薛忠凯。被告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爱华。委托代理人石荣王。被告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侍洪权。委托代理人桂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家金与被告张玉军、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家金撤回对被告张玉军、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家金负担。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兆娣 来源:百度搜索“”